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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2022-10-08 13:57:30 1673

摘要:一、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及过程晋城市截止2020年8月共有电动二轮车61万余辆、电动三轮车5万余辆、低速电动汽车约千余辆,由于电动车未进行登记上牌管理,导致电动车随意变更车道、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极易发生道路...

一、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晋城市截止2020年8月共有电动二轮车61万余辆、电动三轮车5万余辆、低速电动汽车约千余辆,由于电动车未进行登记上牌管理,导致电动车随意变更车道、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条例出台时间表

*2020年年初《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2020年6月23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电动车的分类

1、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

2、电动普通摩托车(机动车)

含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和电动普通三轮摩托车)

3、电动轻便摩托车(机动车)

含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

4、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机动车)

注:除电动自行车外,其他电动车均为机动车,通俗的说就是在驾驶除电动自行车以外的其他电动车在接受处罚时和驾驶小轿车的处罚是一样的。 但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得遵守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也是要接受处罚的。


图为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罚,若驾驶其他电动车则涉嫌危险驾驶罪了


三、电动车的登记: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三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算,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晋城电动车牌照为绿底白字



下图为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过渡牌照,因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实施三年过渡期,所以有效期截止2023年11月30日



关于如何办理牌照请查看晋城交警微信公众号


四、电动车驾驶人符合的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保持制动器、后视镜、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五)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或者夜间行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应当下车推行;

(七)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八)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九)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其他电动车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十)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六、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通过对摩托车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具体受伤部位分析,发现头部受伤致死的比例非常高,占到该类事故的75%以上,远远高于其他部位受伤致死率。摩托车驾乘人员头部受伤致死的主要原因是摩托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不高和佩戴的头盔质量差。


*戴头盔可防止85%的头部受伤

上述数据均来自权威论文统计的数据


切记驾驶电动车务必佩戴头盔,除遵守交通规定外,发生事故时是你的保命头盔,而且购买头盔时切不可购买便宜劣质的头盔!


不戴头盔的处罚




七、驾驶电动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逆向行驶;

(二)牵引动物及其他车辆;

(三)从事载客营运;

(四)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

(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车;

(七)驾驶拼装、改装的或者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车;

(八)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案例:2021年1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泽州县大东沟镇某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并受伤住院。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1mg/100ml,抽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01.89mg/100ml。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摩托车类别,同时,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切记: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车均是酒驾,饮酒驾驶可能会被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与酒后驾驶小汽车的后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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